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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信用调查评审人员执业守则(HES2004-107)

发布时间:2021-10-13 11:51:22
  

为规范信用调查评审人员执业行为,制订本守则。

1、前期联系

1.1不承诺调查评价结论,不承诺信用等级;

1.2所有业务介绍以《企业信用调查评价标准体系》HES2004-100及其子标准为依据;

1.3不得以信用等级的高低洽谈收费多少;

2、调查

2.1严格按《企业信用调查》操作规范HES2004-104实施调查;

2.2坚持以客观事实和原始资料为依据;不得弄虚作假、编造数据;不诱导被调查者;不遗漏调查中发现的重要信息;

2.3坚持深入基层,努力从一线相关人员处获得信息和资料;

2.4调查人员相互间不得保密;

2.5保证抽样调查时的样本数量和抽样数量,尽量多取样本,并坚持随机抽样。

3、评审

3.1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;

3.2对评分情况,评审人员之间不得保密;

3.3认真填写“企业信用调查评价工作用表”,定量指标应有具体数,比例性指标应有分子分母数,定性事项应有具体定性依据。

4、反馈

4.1坚持书面反馈与口头反馈相结合,以书面反馈为主的工作原则。口头反馈以“不足与建议”项为主;

4.2坚持重在提高的工作方针,所提建议应有针对性、可操作性。

5、其它

5.1不得收受委托方礼金、礼品和有价证券,不得以示意宴请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;

5.2未经委托方和本中心有关负责人同时允许,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资料或透露保密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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